![]()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4日(第661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44号
周亮、胡益革(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康庄路22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264714、330722196804243420):本院受理原告应锦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亮、胡益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应锦华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周亮、胡益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周亮、胡益革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04号
楼志强、胡月红(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华釜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201083819、330722196401113824):本院受理原告胡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0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志强、胡月红共同归还原告胡睿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楼志强、胡月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楼志强、胡月红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81号
应鹏鹏、叶婧(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双溪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705303810、330722198712084521):本院受理原告俞江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8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鹏鹏、叶婧归还原告俞江丽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鹏鹏、叶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鹏鹏、叶婧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19号
黄伟江(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下村老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217361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1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黄伟江支付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租赁款82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黄伟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伟江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12号
徐佩如、叶承义:(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303283627,330722196007193619):本院受理原告马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1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徐佩如、叶承义归还原告马军借款77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0元(已预收20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徐佩如、叶承义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49号
胡伟南(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松塘园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303024718):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4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伟南归还原告黄永挺借款28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伟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20元(已减半收取,预收19600元),由被告胡伟南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2号
被告:黄春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2193224)
被告:杨维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
本院受理原告应彩书为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黄春芳、杨维岳归还原告应彩书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950元,由被告黄春芳、杨维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594号
胡浪潮(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朱明村朱明街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5610056710);李月芝(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朱明村朱明街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011086728):本院受理原告应洪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浪潮、李月芝归还应洪济借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43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710元,由被告胡浪潮、李月芝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963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胡洪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归还原告胡洪亮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745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620元,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964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归还原告陈春藕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112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26元,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27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胡洪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归还原告胡洪亮借款2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61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500元,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9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王森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归还原告王森林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353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938元,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4号
王荣美(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848弄3幢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7191431):本院受理原告周浩诉王挣林、田跃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挣林、田跃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浩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挣林、田跃芬支付原告周浩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由被告王荣美对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12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共计2280元,由被告王挣林、田跃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60号
胡晓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堰头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804176323):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清诉吴勇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晓青、吴勇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胡永清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晓青、吴勇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34号
李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后山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176448):本院受理原告胡其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3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敏支付原告胡其华货款7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敏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2号
被告:楼伟洪(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一弄1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1162116)被告:高群英(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一弄1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2212825)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刚为与被告楼伟洪、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楼伟洪、高群英归还原告张志刚借款人民币20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1月10日起,2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1月1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12月10日止;92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损失(15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0.00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0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65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85000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28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楼伟洪、高群英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8160元,由被告楼伟洪、高群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8号
被告:李建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身份证号:330722196512012356)被告:章美贞(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身份证号:330722196610252361)本院受理原告姚伟东为与被告李建安、章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李建安、章美贞归还原告姚伟东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07年4月16日起至2007年7月30日止,逾期利息自200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李建安、章美贞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李建安、章美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