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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2日(第660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76号
永康市英臣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吕伟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英臣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689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人民币13706元(从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5年5月4日,实际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总计483075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10号
陈红历(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中路2029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6160012):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高与被告陈红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佰万(3000000)元正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15号
李安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里店一村8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202172X):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华与被告李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李安毅支付原告两次借款共计430000元;2、判令被告李安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李晶、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15号
徐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徐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15时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81号
童兴加、吕凤美:本院受理原告徐承帅与被告童兴加、吕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78号
胡冬惠、姚林伟、周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金爱珍与被告胡冬惠、姚林伟、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朱晓俊、吕秀荷。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14号
吴锦安(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雅英村1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10269018);永康市恒威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西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吴锦安):本院受理原告王锦星与被告吴锦安、永康市恒威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17号
田广天(号码:330722195210140411,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叶玉双(号码:33072219541020044X,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本院受理原告楼东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华丽贞、吕文广,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19号
永康市象珠发达五金机械厂、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施新喜与被告永康市象珠发达五金机械厂、金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9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李晶、王小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05号
黄跃干(住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二村鱼池街北3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112815);李翠(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4单元5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242647):本院受理原告朱贞媛与被告黄跃干、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整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7月7日止)38333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14号
曹佐政: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丰润电器厂与被告曹佐政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0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李晶、王小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49号
浙江武义安佳木工艺门业有限公司(住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梅红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608260098)、方美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912240040)、李君录(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星达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603056256)、郎春央(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01122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远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安佳木工艺门业有限公司、梅红伟、方美芳、李君录、郎春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18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朱永革、包昶武、吴哲儿。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0号
李林俊(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前山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2106410):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林俊归还原告李晓恒借款7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林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林俊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60号
被告:李明娣(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51211214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和美印刷厂与被告李明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碧支付货款2274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11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74号
被告胡孟进(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身份证号:330722197307142615)
被告章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身份证号:330722197309092623)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芬与被告胡孟进、章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孟进、章意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10号
被告:李明娣(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512112140)本院受理原告邓碧与被告李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碧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10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50号
被告:赵建红(曾用名赵建洪)(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陆宅村72号,身份证号:330722196905082830)本院受理原告周光放与被告赵建红、赵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建红归还借款共400000元及支付13个月利息156000元(起诉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赵杰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0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6号
楼雄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11262826):本院受理原告王雄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楼雄山归还原告王雄敏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22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200元,由被告楼雄山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7号
楼雄山(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11262826):本院受理原告应春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雄山、王东方归还原告应春泉借款1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0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23日开始计算,50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3月7日开始计算,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1769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8098元,由被告楼雄山、王东方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02号
蒋天化(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头蒋村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0012176)、马雄姿(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头蒋村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029020):本院对原告杨文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