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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1日(第659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17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俞奇伟诉被告童其法、赵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从2013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22号
曹评奖(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夏杜曹村栖凤古里201号。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6791X):本院受理原告马跃凡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46号
施佐廷(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二村上山7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015791X):本院受理原告施国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下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8号
舒妙方、陈秀端:本院对原告朱银修与被告舒妙方、陈秀端、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38号
高朝武(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2101430):本院受理原告施晓伟与被告吕晓宁、高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吕晓宁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18.9万元(利息从2012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高朝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09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48号
李丰平(号码:33072219841126641X,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英村58号):本院对原告徐润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