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永康市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地在我市,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
二、征收要求。上述征收对象,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将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高限征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三、法律责任。当事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以及变更企业法人或户口性质影响调查办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永康支行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