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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信证券获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浙江)”)。

  ● 吸收合并完成后,中信证券(浙江)将解散,中信证券(浙江)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将变更为中信证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定于2015年8月21日清算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中信证券。

  为整合经营资源、提高投资者服务能力,经中信证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69号,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复”)核准,中信证券获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吸收合并完成后,中信证券(浙江)将解散,中信证券(浙江)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将变更为中信证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根据现行证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中信证券与中信证券(浙江)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沪深分公司、上海证券通信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签约存管银行及基金公司,将通过业务清理和技术支持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以及客户与业务数据、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结算交收路径、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的迁移,将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以下简称“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稳妥、有序推进吸收合并所涉各项业务,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保证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进出的正常进行,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现就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时点

  经会商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沪深分公司、各签约存管银行、基金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支持,定于2015年8月21日清算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中信证券。

  二、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的影响

  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后,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转为中信证券的客户并由中信证券提供相关服务。

  同时,基于现行证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规范的限制,中信证券(浙江)需要清理并提前停止港股通、股票期权、回购、开放式基金等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的代理服务,即,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日,中信证券(浙江)不存在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由此,将影响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参与跨期结算交收业务。具体包括:

  (一)港股通业务:鉴于港股通业务实行“T+2”交收,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8日起,停止提供港股通业务的代理服务。

  (二)股票期权业务:鉴于目前上市交易的“50ETF期权”各合约的到期日均跨越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时点及50ETF期权业务的流动性特点,中信证券(浙江)现有持仓客户需在2015年8月17日前了结合约;2015年8月18日起,中信证券(浙江)停止提供股票期权业务的代理服务。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鉴于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物管理及交收规则,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4日起,停止上海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

  (四)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正回购):鉴于目前上市交易的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的质押物管理、交收规则及部分品种的到期日跨越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时点,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6日起,按各业务品种的对应期限,逐步停止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正回购)。具体为:

  1、2015年8月6日起,停止期限为14天及以上的正回购业务;

  2、2015年8月13日起,停止期限为7天及以上的正回购业务;

  3、2015年8月17日起,停止期限为3天及以上的正回购业务;

  4、2015年8月18日起,停止期限为2天及以上的正回购业务;

  5、2015年8月19日起,停止期限为1天及以上的正回购业务。

  同时,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之融资回购业务的客户,在2015年8月20日前清偿负债、了结业务并办妥质押债券的出库。

  (五)柜台市场业务(OTC系统的业务):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集中、批量办理OTC客户的转托管,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7日起,停止OTC系统的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及账户类等所有业务。

  (六)场内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上证基金通、沪深ETF和LOF基金等):

  1、鉴于新发行的场内开放式基金的成立期可能跨越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时点,影响客户认购份额的确认(份额托管入库),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7月24日起,停止提供场内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认购业务的代理服务。

  2、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集中、批量办理场内开放式基金客户的转托管,于2015年8月13日起,停止提供场内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合并、分拆、分红设置及其他份额相关等交易类业务。

  自2015年8月25日起,由中信证券为整体迁移并入的原中信证券(浙江)客户提供参与前述(一)至(六)项业务的代理服务。

  (七)场外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中国登记结算公司TA系统及所有基金公司自建TA系统等,含中信证券资管产品):

  1、鉴于新发行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成立期可能跨越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时点,影响客户认购份额的确认(份额托管入库),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7月24日起,停止提供场外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认购业务的代理服务。

  2、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集中、批量办理场外开放式基金客户的转托管,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3日起,停止提供场外开放基金的开户、注册、撤销、销户、分红设置、资料修改等账户类业务及申购(包括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其他份额相关交易等交易类业务。

  (八)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现金增值产品900016):鉴于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3日起停止提供场外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3日对参与并持有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金增值产品900016)份额的客户进行整体退出操作,且不再提供该产品的参与服务。

  (九)投资人登记业务(包括远程证券质押及解除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远程质押查询业务等):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进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整合及客户与业务数据、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的迁移,中信证券(浙江)于2015年8月17日起,停止提供投资人登记业务的代理服务。

  自2015年8月24日起,由中信证券为整体迁移并入的原中信证券(浙江)客户提供参与前述各(七)至(九)项业务的代理服务。

  (十)融资融券业务:

  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进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整合及客户与业务数据、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的迁移,因此:

  1、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停止对原中信证券(浙江)客户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销户及信用账户中的券源划转和深圳ETF证券买入(包括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的代理服务。

  2、2015年8月17日起,停止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账户网络投票业务。

  (十一)隔夜委托业务: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的整合及客户与业务数据、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的迁移,于2015年8月21日18:00至2015年8月23日24:00期间,停止对原中信证券(浙江)客户提供隔夜委托服务。

  (十二)协助司法执行业务: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的整合及客户与业务数据、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的迁移,于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5日,原中信证券(浙江)及各分支机构不受理协助司法执行业务(相关业务可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办理)。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内自然人B股账户指定业务:鉴于B股业务指定结算的交收规则,中信证券(浙江)将对在中信证券(浙江)开户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境内自然人账户(证券账户号为C1开头的B股账户)统一办理指定交易。

  三、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影响的应急方案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浙江)以“充分尊重投资者自愿选择”为原则,拟定了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影响的应急方案(即,客户异议的应急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不愿迁移并入转为中信证券客户的

  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的整合及客户与业务数据的迁移,不愿随整体迁移并入转为中信证券客户的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由客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开户营业网点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销户手续。

  如至2015年8月14日,未办理转、销户手续的客户,则视同同意实施整体迁移方案并入中信证券,由中信证券受理客户各项需求并提供优质服务。

  (二)不愿提前停止参与前述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的

  鉴于整体迁移合并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的整合、客户与业务数据的迁移及跨期业务清理,不愿提前停止参与前述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的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由客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转、销户至中信证券或其他证券公司。

  就客户办理转、销户手续,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尽可能予以便利。

  届时,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浙江)将根据本公告之“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的影响”部分所列示的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的处理方案进行业务清理和系统权限限制。

  四、特别提示

  (一)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信证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完成后,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浙江)的有关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中信证券承继,并按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详见2014年1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根据证监会批复,中信证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完成后,中信证券(浙江)将解散,中信证券(浙江)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将变更为中信证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由此,在中信证券(浙江)客户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后:

  1、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转为中信证券的客户,由中信证券提供账户管理、交易委托与结算交收等各项服务,客户与中信证券(浙江)所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业务协议,由合并后的中信证券承继,并按原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2、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客户权益、委托方式、三方存管关系均保持不变,客户使用的热自助委托、刷卡委托及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证券等交易及应用系统保持不变。

  (三)受制于现行证券市场交易托管、结算交收等业务规则,且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沪深分公司、上海证券通信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签约存管银行及基金公司等众多机构的协同,中信证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之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方案的实施相对复杂。特别是本公告之“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的影响”部分所列示的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的处理方案,将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参与所述跨期业务产生影响,请中信证券(浙江)客户予以及时、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并基于自己的意愿做适当安排,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信息发布及联系方式

  本公告除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外,还将通过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浙江)公司网站、中信证券(浙江)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及当地媒体等渠道发布,同时通过短信、电话、客户交易终端弹出信息提示等方式进行客户告知。投资者可登录中信证券(浙江)网站(网址:http:/www.bigsun.com.cn)、中信证券网站(网址:http:/www.cs.ecitic.com)查询或致电中信证券统一客户联络中心咨询(咨询电话:95548),也可联系相关分支机构(具体信息见附表)问询。

  特此公告。

  附表: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地区分支机构信息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7日

  附表:

  序号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地区分支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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