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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7月25日(第657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39号

  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本院受理原告童根宁诉被告吕晓健、曹小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49号

  吕洪泉(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大园背13号。身份号码:330722197803056417):本院受理原告胡显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1日起,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63号

  卢远铭、卢飘飘(住址分别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胡堰西街31号,芝英镇儒堂头村儒堂正街16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404304510、330722198804204543):本院受理原告黄少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黄少华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告卢远铭、卢飘飘支付给原告黄少华货款331747元,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卢远铭、卢飘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1号

  张乔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8114511,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293号);吴静(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3122123, 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293号);赵晓斌(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170856,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赵晓锋(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250813, 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本院受理原告程兴鸿与被告张乔海、吴静、赵晓斌、赵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0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779号

  马丽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29,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胡海松(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应金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049010,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吕美晓(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5724,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马丽芳、胡海松、应金超、吕美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70号

  李江平、胡挺挺:本院受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为与被告李江平、胡挺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6号庭,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秀荷、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05号

  俞天海(住永康市舟山镇端头村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622283X):本院受理原告胡健赞诉你与方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9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周火根、周溶榕,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4号

  田广天(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10140411)、叶玉双(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020044X):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张苏琴、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57号

  胡伟建:本院对原告胡天军与被告胡神玮、夏晓芳、胡伟建、王海洋、王海兵、江西昂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79号

  朱智敏、陈月艳(住址均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后宅村新街路5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21121571X、330722197211215963):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立即归还原告朱晓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另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23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51号

  李德福、高秀珍(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21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604013612、330722196907249227):本院受理原告夏改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51号

  胡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应健华(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应家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231429);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原告方菊媛与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51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方菊媛借款人民币41万元并支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菊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胡耀负担,由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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