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通告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77号)等规定及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计划,我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公开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一)三马路公租房:33套,单套建筑面积约51平方米。
(二)北苑公租房:8套,单套建筑面积约为87平方米(仅限于家庭人口数3人及以上的家庭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或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户籍截止日期:2015年6月30日)。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单身子女。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离异或达到法定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人员可单独申请(晚婚年龄计算时间:2015年6月30日)。
2、申请家庭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600元。
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中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的。
2、家庭成员拥有一辆及以上汽车的(2015年6月30日以后办理过户或注销的仍视同有车),但仅有一辆轻型货车或微型面包车(原车购置价7万元以下)的除外。
3、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本总和或投资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
4、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满14周岁或虽已满14周岁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申请时间
2015年7月27日开始启动常态化受理,即上班时间随时受理公租房申请,不再设置起始时间限制。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自身申请意愿到市建设局(住房办)领取或从市建设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按要求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社区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后,将申请材料送市建设局(住房办)。再由市建设局分别送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二)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三)市建设局将综合考虑轮候对象数和房源情况,并结合轮候对象收入、人口等基本因素制定配租方案。
(四)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对象统一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五、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三)承租户要按照“按季缴纳、先交后住、银行托收”的原则进行租金、水、电、气和有线电视等费用缴纳。
六、住房办咨询电话:87170266,地址:永富南路13幢1号建设大楼2楼。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