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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州所 胡巧华律师

  为他人借款担保

  保证期如何计算

  问:赵某曾于2012年3月10日出借给李某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赵某与李某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由李某在2013年9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为保证该债务的履行,由我对该借款提供保证,我们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来,赵某同意李某将借款顺延3个月,我对此不知情。此后,李某一直未还款。赵某于2014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并由我承担担保责任,我是否还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答: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你为赵某、李某之间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未有约定,故应当从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计算的6个月,即到2014年3月10日止。在此期间,赵某未要求你履行保证义务,故你的保证期间已过,你的保证责任免除。虽然本案赵某与李某将借款顺延3个月,但未取得你的同意,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你对赵某、李某的借款不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永康日报 社会点击 00007 2015-07-22 6569 2 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