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7月21日(第656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9号
俞振喜(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仙岩村4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312274313):本院受理原告胡丞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俞振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胡丞仕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俞振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振喜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32号
应成实(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九七路1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501013417):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3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成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陆永加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应成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应成实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
应志育、杜林园(均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福泉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03164530、330722197711114544):本院受理原告胡林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志育、杜林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林伟借款17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应志育、杜林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志育、杜林园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10号
赵莲多(号码33072219660418282X,住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40-1号)、王志强(号码330722196702283018,住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532号):原告高福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朱佩爱、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15号
陈君可、周华华(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409054514、410482198305107722):本院受理原告支徐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已还162000),利息34587。(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共计3725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65号
吕丰尧、永康市睿灿贸易有限公司、倪晓君、施笑妃、沈丽君、赵应敏: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77号
永康市天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196-3号,法定代表人:施安全)、施安全(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对原告俞彩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