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特别报道

文章导航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劳动者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李凌灏 通讯员 马丹艳 范如婷

  本周是我市第15个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共建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在于每个用人单位,也跟我们每个劳动者的态度相关。

  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本报,从前期劳资纠纷案件中甄选出了两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也希望部分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净化我们的劳动环境,不要因小失大寒了广大劳动者的心。

  当前,许多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存在随意辞退员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劳动争议形式日益多样化。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那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记者特意走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谨慎,明确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应尽可能明晰、详尽,必须具备如下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特别提醒要注意“空白合同”现象(即合同上没有具体内容)。不管用人单位有任何理由,劳动者都不应与之签订“空白合同”。因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空白合同”,无疑是对订立合同权利的放弃,而用人单位也因此获得决定的主动权,这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同时也会给日后的维权带来不便。

  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对于工作时间、加班费、职工福利等不涉及工作变动和人事处理方面的争议,双方进行协商的可能性较大,程序简单。因此,协商是最为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法。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除此机构之外,劳动者也可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镇街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三)劳动者还可直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将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劳动争议提请仲裁。但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相应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劳动者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只有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诉诸法院解决。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因此劳动者应当积极把握这一法律上的最后维权机会。

  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今年3月,陈某进入我市A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5月,陈某离职并以未签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4月至5月期间的2倍工资。A公司辩称,陈某尚在试用期内,不需支付2倍工资。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经一系列调查取证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点评:在招用工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习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求职登记表、员工入职手册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期限、薪酬等。“试用期”满后,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试用不合格,则解除劳动关系。

  殊不知,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或口头约定的试用期都是无效的。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争议维权人社局给你支招

  相关链接

  □记者 李凌灏 通讯员 章洪村

  我市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标识正式启用

  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全市658家已建立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发放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和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调解组织标识为全省统一标识,以绿色为底色,上面印有橄榄枝、和平鸽、彩虹,象征调解工作以和平方式进行,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的美好愿景。

  据了解,下一步,市人社局将持续加大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指导,通过树立专业性调解的服务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从而更加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源头性、基础性作用。

  案例回顾:张某于2008年进入我市一家企业从事抛光工作。去年1月,张某在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导致颈髓损伤,多处挫裂伤。治疗期间,张某因颈部受伤需要植入相关内固定,植入了价值3万多元的进口内固定,最终产生医疗费用共计7万多元,全部医疗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张某参加过工伤保险,后因与企业在医疗费用的承担及工伤赔偿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张某需自负医疗费用3万余元。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中关于医用材料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需先由参保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2万元。

  本案中,张某在治疗过程中要求采用进口的内固定,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已超出社保基金报销范围。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部门提醒,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是否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要求,对劳动者在用药目录范围内进行治疗,如确有必要使用超出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也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说明费用承担的相关问题,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相关药品。

  □记者 李凌灏 通讯员 胡小奔

  19日,我市举行第15个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大型咨询活动。

  口头约定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工资双倍付

  工伤过度医疗谁买单?注意查看诊疗保险范围


永康日报 特别报道 00004 2015-07-21 永康日报2015-07-2100007;永康日报2015-07-2100008;永康日报2015-07-2100010;永康日报2015-07-2100013;永康日报2015-07-2100015;永康日报2015-07-2100011;永康日报2015-07-2100009;永康日报2015-07-2100020;永康日报2015-07-2100019;永康日报2015-07-2100021;永康日报2015-07-2100017;永康日报2015-07-2100012;永康日报2015-07-2100022;永康日报2015-07-2100018;永康日报2015-07-2100014;永康日报2015-07-2100016 2 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