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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7月20日(第655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号

  王礼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山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8221410):本院受理原告陈笑平诉王礼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礼双对冯丽英不能清偿原告陈笑平的借款72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0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王礼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434号

  安宁昆发衡器有限公司朱(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乡,法定代表人:叶和顺):原告池明星与被告安宁昆发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安宁昆发衡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池明星货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安宁昆发衡器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43号

  徐宏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70418):原告傅斌与被告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宏伟返还原告傅斌货款5万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徐宏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44号

  徐宏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70418):原告陈会南与被告徐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宏伟返还原告陈会南货款84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徐宏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982号

  田亲(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上田桥村村中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6218216)、陈明辉(住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2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12123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亲、陈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亲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25‰计算至2014年10月25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93.46元;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均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8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明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40元,由被告田亲负担,由被告陈明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6号

  朱孟强、项颜超、林景高: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7号

  谢子余:本院对原告胡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859号

  胡伟建:本院对原告胡天军与被告胡神玮、夏晓芳、胡丁升、胡伟建、江西昂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4号

  李红峰(住永康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566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02167116。):本院受理原告朱一兴诉吕美爱、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美爱、李红峰归还原告朱一兴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吕美爱、李红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美爱、李红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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