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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7月19日(第654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29号
黄跃庆(住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三村溪西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0052811)、陈永萍(住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溪沿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154589。):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龙与被告黄跃庆、陈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货款14857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朱仙娥、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80号
徐苏妹(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胡发新(住永康市花街镇双溪村南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12268218):本院受理原告施红广与被告徐苏妹、胡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情场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夏官庭、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96号
董政(住永康市花街镇下堑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128613);方苏平(住永康市花街镇下堑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02862X):本院受理原告徐辉与被告董政、方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30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43号
方江亮(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电动小区宿舍5幢3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20059。)、方韬翔(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电动小区宿舍5幢3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509300019。)、胡仙红(住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景陵路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3014040。):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安与被告方江亮、方韬翔、胡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32号
姚文连、应美群:本院受理原告胡美华与被告姚文连、应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周溶榕,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号
周伟远(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罗村15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40326211X)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正为与被告周伟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周伟远归还原告吴红正借款人民币29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周伟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926元,由被告周伟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4号
被告:周伟远(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罗村15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40326211X)本院受理原告高勇为与被告周伟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周伟远归还原告高勇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周伟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周伟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26号
应建兴、章雄英(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304570、3307221977122426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67813.03元(其中透支本金49305.27元,利息11644.66元,滞纳金6863.1元,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暂算至2015年4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超限费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03号
赵莲多(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4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418282X):本院受理原告高福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高福雄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告赵莲多归还给原告高福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赵莲多承担原告高福雄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由被告赵莲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20号
夏顺风、徐永洁(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1314533、33072219711024452X):本院受理原告朱仙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归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并偿付利息、逾期利息损失(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1月9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4.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21号
夏顺风、徐永洁(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1314533、33072219711024452X):本院受理原告吕秀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偿付利息、逾期利息损失(其中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9月3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1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3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月14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