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14)金永执民字第323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达文利工贸有限公司、王建、林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林惠青所有的房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王建、林惠青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云溪山街道人民南路37号中301的房产。
二、变卖价格: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最低价。
三、变卖方式:买受人应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十五日内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4)金永执民第323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及联系方式,并按法院通知缴纳保证金;若多人申请参与变卖,则采取竞买方式,由价高者得。
四、支付价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于买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买受款,逾期视为放弃应买。本院的账户为:
开户名:永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号33001677235053003074
五、联系人:徐志永
联系电话:0579—87140036
永康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