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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7月11日(第649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0号

  永康市杰润工具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金山东路15号第四幢,法定代表人:王礼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礼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87632.37元;2、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欠款范围内承担保证支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03号

  程群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1幢1单元11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0193637);胡济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1幢1单元11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6296923):本院受理原告吕加强诉被告程群峰、胡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40号

  罗名雄(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2幢2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048230);朱杏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2幢2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823824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罗名雄、朱杏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164213.16元(其中透支本金139663.07元,利息20471.59元,滞纳金4078.5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5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90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吕高楼、吴爱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60304.93元(其中透支本金43552.36元,利息10500.65元,滞纳金6251.93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5月14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知初字第23号

  永康市江南金诚鑫副食经营部(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农贸综合市场山地货中间第15间,经营者:吴伟忠):本院受理原告宜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江南金诚鑫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3、判令被告再《金华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3号

  施超:(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二村唐先南街53号。身份号码:330722198605247911)本院受理原告胡小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4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分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11号

  王瑶:(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九进路248号。身份号码:330722198505307112)本院受理原告周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利息204000元共计1004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判令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胡琦明、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12号

  王瑶:(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九进路248号。身份号码:330722198505307112)本院受理原告周智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2000元,利息38500元共计1905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判令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胡琦明、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7号

  被告方文东,男,1976年8月25出生,(身份证号:36242519760825145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石塘村后坑56号。原告胡新杭与被告方文东、陈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由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15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10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09号

  被告陈佩娟,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被告李宇钦,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汉族,住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原告朱一兴与被告陈佩娟、李宇钦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由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07249元,并赔偿损失(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至2015年6月1日止暂算36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13号

  被告黄春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219322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被告杨维岳,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原告李笑群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451号

  柳江、章美叶、章涛波、钱阳志、钱连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柳江、章美叶、章涛波、钱阳志、钱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58号

  胡清钱、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也鸣与被告胡清钱、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79号

  朱军荣(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6261210,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下台门88号):本院受理原告郑寅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吴红艳、陈飞和,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86号

  方连高(住永康市花街镇枫树塘村树塘中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8018819):本院受理原告徐杭与被告方连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方连高归还原告人民币1456.47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朱蕾蕾、章璐、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66号

  金振委:(住永康市唐先镇石湖口村161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1037913)本院受理原告叶菊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金振委支付原告叶菊爱货款人民币31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振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39号

  方雄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137916,住永康市唐先镇格山沿村中心北街327号)、杨开(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9274734,住永康市芝英镇前山杨上村308号)、程春媚(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3093627,住永康市芝英镇前山杨上村30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吴红艳、陈飞和,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43号

  陈小阳、吕贞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大千门口里19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12280812、330722196610020827):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莲与被告陈小阳、吕贞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要求被告陈小阳、吕贞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分利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共计为息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章璐、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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