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广而告之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7月4日(第646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12号

  王欣朝(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山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061418):本院受理原告林德朝诉被告王欣朝、吕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92号

  夏聪聪(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桃源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150310):本院受理原告章向阳诉被告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2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48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受理原告胡容诉被告徐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0号

  吕庭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2217916,住永康市唐先镇塔儿头村59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岳与被告吕庭康、李世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97号

  被告王文威,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9112026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45号。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王文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车款45700元整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确认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3号

  被告陈佩娟,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被告李宇钦,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原告吕祖新与被告李宇钦、陈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234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509号

  永康市列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花城西路43号内第二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楼新正)、胡马龙(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1251435,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26幢22号)、楼珍儿(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2222320,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26幢22号)、楼新正(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9271417,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808弄2幢1号)、周伶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172823,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808弄2幢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列宇工贸有限公司、胡马龙、楼珍儿、楼新正、周伶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545号

  王锦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112081318,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111号)、徐丽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3058424,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三弄20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良与被告王锦生、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778号

  王锦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112081318,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111号):本院受理原告应杰与被告王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41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本院受理原告程栋与被告陈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77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胡苏英(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2111927):本院受理原告吕东胜与被告陈周德、胡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94号

  田广天(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10140411);叶玉双(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020044X):本院受理原告王挣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73号

  陈成洋(住永康市西溪镇棠溪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1015519):本院受理原告夏永亮与被告陈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陈成洋归还2笔借款:14500元和1000元共15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归还之日,利息按月1%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成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95号

  郎宏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郎家村郎家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2131919);陈李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郎家村郎家路11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14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31号

  周剑荣(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寮村康泰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1193217);杨园园(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寮村康泰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1011227);永康市亿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蓝天路9号第1幢2楼,法定代表人:周剑荣);浙江英爵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蓝天路9号第3幢,法定代表人:周剑波);周剑波(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寮村康泰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30722197911092116);施春红(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寮村康泰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215694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3号

  周飞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5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70810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14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81号

  黄跃干、李翠:本院对原告吕平禹与被告黄跃干、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9号

  武义华晨车业有限公司、胡奇佳:本院对原告深圳市顺易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华晨车业有限公司、胡奇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16号

  楼英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楼英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朱佩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39号

  卢章松、胡美叶:本院受理原告施文星与被告卢章松、胡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朱佩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71号

  胡爱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桃溪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806167126):本院受理原告胡雄亮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胡爱晓立即归还原告胡雄亮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胡爱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33号

  胡红英、胡余威(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2103826、330722196905073811):本院受理原告董仙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胡红英、胡余威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从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红英、胡余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上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45号

  吴美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吴美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包昶武、吕秀荷。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67号

  被告:陈基(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218618);陈颖奕(住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5092627):本院受理原告应广伍与被告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五厘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4 2015-07-04 永康日报2015-07-0400008;永康日报2015-07-0400009;永康日报2015-07-0400010;永康日报2015-07-0400011;永康日报2015-07-0400007 2 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