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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个浙江生态日,市环保局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全力践行依法行政

  让涉污企业无所遁形,上半年41家环境违法企业受罚

  □记者 施娟 通讯员 徐英俊

  都说生态美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和关系。今天是第五个浙江生态日。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生态美重要性的当下,生态日的到来再一次提醒我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靓丽的城市名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我市狠下刮骨疗伤的环保决心。”市环保局局长俞跃军说,今年,该局结合“三河”整治两年提水质工作目标,围绕全市“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以治水、治气为突破口,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助推“二次出发”。

  据了解,一直以来,市环保局始终秉承公正、规范、严格、文明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法治至上。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今年年初,先后出台了《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试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流程》《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实施查封扣押流程》《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永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等系列制度,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在积极规范执法流程的基础上,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回访工作办法》,借力司法监督自身环境执法;与市纪委、监察局和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执法的通告》,广泛深入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执法工作。

  通过完善制度,市环保局建立了一整套规范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努力实现环境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环境执法效率不断提高,服务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在生态日,市环保局针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本报开设“环保曝光台”,严格环境执法程序,发布行政处罚流程,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对今年1月至6月因违法排污、噪音污染等行为被处罚的41家企业一一进行公开,以媒体曝光开路,让涉污企业无所遁形,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监督举报,全面优化空气质量、提升水质,重拳守护永城碧水蓝天。

  2015年3月18日,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的A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保温杯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月18日,市环保局立即对A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A公司保温杯生产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擅自于2014年3月开始在东城街道黄棠村进行保温杯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向外超标排放。市环保局认定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5月27日,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三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以案宣法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案例一

  案例二

  违法设立排污口并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5年3月30日,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位于永康市城西新区的B公司在进行铁质印刷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

  3月30日,市环保局立即对B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B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在进行铁质印刷加工过程中,擅自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无防渗处理的沉淀池中,再由沉淀池通过地下管道向外排放。经检测B公司在进行铁质印刷加工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为有毒物质。市环保局认定B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认定B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5月5日,市环保局将B公司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市公安局。

  5月27日,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B公司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

  1.立案阶段

  市环境监察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指派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调查。由案件承办人同步制作电子和纸质两套案卷,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审阅后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审定并提出立案调查的意见。

  2.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类型、罚款基数、行业分类、规模、危害程度、排放强度、违法次数、整改情况、过错责任等各种参数和调整因素,输入环保电子处罚系统,由系统精确计算出具体的罚款数额。同时提出案件拟处理意见,并提交进行法制审查。

  3.审查阶段

  市环保局管理科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程序合法性、适用法律条文等审查后提出法制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审议领导小组。

  4.审议阶段

  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环保执法中的重大事项和案件,审议讨论决定案件处理意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同时由市环保局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审查小组审查讨论决定案件移送市公安部门。

  5.告知阶段

  市环保局管理科规范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以及接受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全面维护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

  6.陈述申辩及听证阶段

  若拟处罚相对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材料以及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则以告知时的拟处罚内容为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若拟处罚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则由市环保局管理科和市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申辩意见负责核查相对人的认识违法行为的态度、整改进度、配合程度等情况,将具体的核查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审定。

  7.决定阶段

  市环保局根据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审定的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条款、相关证据及证明的内容、处罚依据、申述、听证申请的情况、具体处罚内容、享有的救济权利、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缴款的方式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管理科负责人审阅报局领导审批后正式下达。

  8.送达阶段

  市监察机构执法人员要及时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认真填写送达回执,详细记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限、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及公证送达等方式。

  9.催告阶段

  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市环境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督查。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期限届满且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三个月内书面催告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若被处罚人逾期仍未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结案归档阶段

  市环保局对被处罚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同时在永康市环保电子处罚系统中进行结案登记。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严格按档案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进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送本市行政处罚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处罚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般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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