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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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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29日(第645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3号

  被告黄春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30219322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被告杨维岳,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原告应仙花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黄春芳、杨维岳归还原告应仙花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0200元,由被告黄春芳、杨维岳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9号

  被告李建安,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51201235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被告章美贞,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61025236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原告俞帆与被告李建安、章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建安、章美贞归还原告俞帆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李建安、章美贞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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