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在2420元—12090元之内申报缴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最低缴费额532.40元,最高缴费额为2659.80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在2600—9730元之内申报缴费,最低缴费额为每人每月468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751.40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在2420元—12090元之内申报缴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45.2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725.40元。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468元缴费标准执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59.6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四、以上缴费基数的调整从费款所属期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五险”缴费基数严格按相关规定的口径申报调整,并实行网上申报缴费。
六、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超过12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12个月的,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及时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八、联系电话: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87177511、87170940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 87188676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 89298050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89277321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古山税务分局 89286072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芝英延伸点 89295968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象珠延伸点 89200577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