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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27日(第643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87号

  杜岳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头3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315243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安庆轿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杜岳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车款259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34号

  王鹏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30615):本院受理原告夏秀枝诉被告王鹏旭、余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其中30万元自2013年2月1日起,100万元自2013年8月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余海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5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被告李旭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72997.47元(其中透支本金50432.1元,利息11984.74元,滞纳金10580.63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3月23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77号

  被告章航,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0824213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里溪街六弄2号。原告黄力操与被告章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二、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27号

  金陈鹏(住永康市花街镇枫坑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1318617):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光与被告金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赔偿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分计算至2013年12月29日;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损失为26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10号

  牟昳:本院对原告何康健与被告牟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81号

  姚笑崔(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07240026,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锦江华庭60号):本院受理原告金绍东诉吴南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程宝书、周火根,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9号

  被告凌陈婷,(身份证号:330722199505033021,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4弄33号)。原告张旭伟与被告凌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凌陈婷归还原告张旭伟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凌陈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34号

  吕香飞(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22号5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4070046);陈云加(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22号5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030016):本院受理原告李根火诉被告吕香飞、陈云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2年1月19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2号

  徐云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上王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2041456):本院受理原告施玉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云方归还原告施玉平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云方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876号

  朱耀(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537弄4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9220426):本院受理原告李杰昊与被告朱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耀归还原告李杰昊借款人民币6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朱耀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5号

  被告陈俊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220233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241号。原告郭建明与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陈俊杰归还原告郭建明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陈俊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9号

  被告徐有进,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81025283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142号。被告徐爱花,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560425282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石塘徐村142号。原告胡月秋与被告徐有进、徐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有进、徐爱花归还原告胡月秋借款人民币1815000元并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其中108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2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7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1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9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7%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9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27398元,由被告徐有进、徐爱花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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