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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时

  收养的孩子怎么办

  问:2009年我和丈夫收养了一个女孩小陈,但是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手续。现在我和妻子感情不好,想要离婚,在此之前我们本来就有一个儿子,现在双方就这个收养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如果我们离婚,按法律规定这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且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你们在收养该女孩的时,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而且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这个收养行为应属于违法收养。根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的规定,你们夫妻收养小陈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无效收养,在法律上你们与小陈没有权利义务的关系。如果你们夫妻离婚应该协商解决小陈抚养的问题,如有一方同意自己抚养小陈,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还需审查。如双方均不愿意抚养该小孩,则应由双方共同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应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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