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公告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提升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1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应符合《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1号)有关规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必须是在永康注册(独立建帐、在永康纳税)以及在永康投资建设的,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单位。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税收违规行为的、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申报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各单位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
二、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国、地税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税收纳税证明(剔除规费、基金);国、地税稽查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未因税收违规被处罚的证明;涉及与缴纳税收有关的申请专项资金的还需提供:国、地税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无欠税和无延缓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实际营业(销售)收入证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包括:评估报告、评级证明、批复文件、发票等相关证明);
(七)上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由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镇(街道、区)签署初审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和汇总后,于2015年7月30日前(执行单独政策的部门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市行政中心4107室)。
联系人:市现代服务业办公室 胡美珍87101420
市财政局 杨 青87178740
永康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康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