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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23日(第641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应蒙:本院对原告王晓镯与被告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应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1号
胡小燕、应毅:本院受理原告胡伟民与被告胡小燕、应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75号
徐如意:本院受理原告胡英伟与被告徐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邵兆亮、胡悠悠、周溶榕,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18号
傅瑞伟、蒋康进:本院受理原告吕君涛与被告傅瑞伟、蒋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15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邵兆亮、胡悠悠、周溶榕,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25号
姚银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6306449):本院受理原告牟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勇建、姚银杏归还原告牟志勇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86元,由被告吕勇建、姚银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981号
刘开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207244616):
本院受理原告钭夏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开平归还原告钭夏仙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7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计算至被告归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刘开平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39号
朱杏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2幢2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8238243);罗名雄(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2幢2单元2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9048230):本院受理原告陈启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杏珍、罗名雄归还原告陈启明借款4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被告朱杏珍、罗名雄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9号
杨勇(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上杨村2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283232)、应华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环镇西路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43448):本院受理原告应洪剑与被告杨勇、应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勇、应华芳归还原告应洪剑借款人民币1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36元,由被告杨勇、应华芳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2号
应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山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33416)、李丽君(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山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0436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多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瑞、李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瑞、李丽君支付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多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应瑞、李丽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13号
朱高才(男,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7弄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4200415)胡爱群(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7弄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72149):本院受理原告冯高峰与被告朱高才、胡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高才、胡爱群共同归还原告冯高峰借款本金17.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的损失(损失从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朱高才、胡爱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68号
吕洪泉:本院受理原告李赢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洪泉支付原告李赢兆货款6783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至),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吕洪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984元,由被告吕洪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99号
陈云:本院受理原告黄勇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云归还原告黄勇根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原2015年2月14日第8版刊登(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吕康与被告胡余威、胡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费30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65元”更正为“本案诉讼费61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