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20日(第640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90号
俞胜果:本院受理原告胡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万元自2013年6月5日起、另1万元自2013年7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53号
被告陈朝阳,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1214231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55号。原告周丽群与被告陈朝阳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95号
被告李红广,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40630233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仁村东宅52号。原告朱红与被告李红广、吴福勇、徐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福勇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并赔偿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李红广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吴福勇与被告徐艳芝为夫妻关系,由被告徐艳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5号
被告顾红旗,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062630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662号。被告丁丰登,男,1979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9030730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上丁村96-1号。原告杜文武与被告顾红旗、丁丰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顾红旗归还原告70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从2013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共计95000元;二、由被告丁丰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57号
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方亮、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李飞凤与被告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方亮、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夏繁华。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07号
吕永兴、胡连娇(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菱塘村南园4弄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10265731、330722196410145721):本院受理原告曹旭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立即归还原告曹旭阳借款人民币270.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条约定三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2号
何孙斌(身份号码:330722197209266411)、徐丽群(身份号码:330722197201224524):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何孙斌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何孙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由被告徐丽群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5号
王瑶(身份号码:330722198505307112):本院受理原告胡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7号
施彦康(身份号码:330722196306167912)、胡汉研(身份号码:330722196408287923):本院受理原告项玲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由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55号
胡彦(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58614。):本院受理原告陈飘扬与被告胡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55号
王志广(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0263017)、项艇(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06137110):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65号
胡鲜艳(身份证号码:330722196403154021)、应铭(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11220039):本院对原告应亚萍与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31号
林丽娇(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4181428)、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仙红(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3014040)、吕代宣(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82957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孙永道、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12号
被告陆敦群(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磨山村建设路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6506112115)被告吕英镯(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磨山村建设路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6509233246):本院受理原告童健伟与被告陆敦群、吕英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 从2013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36号
被告李宇钦(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被告陈佩娟(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宇钦、陈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933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48号
被告王永亮(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25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11083019):本院受理原告朱兰梅与被告王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332元;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62号
被告俞天海(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端头村68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622283X)本院受理原告胡攀与被告俞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68号
被告陈佩娟(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被告李宇钦(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本院受理原告金晓娅与被告陈佩娟、李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92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70号
被告郦朝辉(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申亭村228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11262814)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刚与被告郦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71号
夏顺风、徐永洁(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鱼鲤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1314533、33072219711024452X):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李美兰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归还原告李美兰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113120元(暂按每月2%从2013年4月20日起算至2015年4月7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00号
朱响阳(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里村回金路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4076210):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朱建福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两次借款合计人民币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借款20万元违约金自2013年5月23日起,借款8万元违约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响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9号
颜俊杰、马帅:本院对原告程勇将与被告颜俊杰、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0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何小东与被告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