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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18日(第639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84号
夏杰锋、朱益刚:本院对原告柳泽军与被告夏杰锋、朱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号
吕高楼、吴爱宣:本院对原告林劲松与被告吕高楼、吴爱宣、徐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15号
徐凌浩:本院受理原告龙丽与被告徐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52号
方勇(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鹅峰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722197611265716):本院受理原告陈家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陈家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约为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