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非绿标车禁行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5〕4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实施非绿标车禁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车辆: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无标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禁止通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包括城市建成区及所有建制镇道路。
三、禁止通行时间: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西塔路—五金大道—溪心路—330国道合围以内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每天24小时禁止通行。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实施24小时非绿标车禁止通行。
四、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禁止通行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范围的通告》(永政通告〔2014〕15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