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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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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13日(第637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

  杨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4弄7幢3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6070338):本院受理原告卢勇诉被告杨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板材款人民币71056万及赔偿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22号

  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李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张苏琴。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23号

  吕贞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吕贞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张苏琴。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1号

  陈湖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陈湖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张苏琴。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2号

  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徐小兵、周雪爱:

  上诉人曹林光、李春香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徐小兵、周雪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就(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请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后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4号

  李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李建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3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张苏琴。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8号

  徐国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徐国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3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张苏琴。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11号

  谢雄伟(住永康市花街镇杨公村杨公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5138815);王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上范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2241216):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云献与被告谢雄伟、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谢雄伟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赔偿损失;判令被告王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75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陈跃新诉被告童其法、赵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提 醒

  原在2015年6月8日永康日报刊登的(2015)金永商初字30号,原告翁金伟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更改为原告金俊才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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