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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7日(第635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22号
陈德朝(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湖村湖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91412);舒巧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湖村湖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10301220):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被告陈德朝、舒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月利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9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06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4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舟诉被告徐苏妹、陈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徐苏妹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9600元;3、判令陈官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9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34号
李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兰街村东川明堂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8136412):本院受理原告李火江诉被告李强、应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9月8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19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4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徐苏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77685元(其中透支本金57370.21元,利息134952.2元,滞纳金6819.59元,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暂算至2015年4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超限费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9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75号
钱兴兵(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先盆村回龙路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9263610):本院受理原告施晓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施晓爱诉请:一、判令被告钱兴兵归还施晓爱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2、由钱兴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60号
池天宝、池笑维、池飞龙、程映霞(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1111381X; 330722196601033845; 330722198604163812;330722198711093629):本院受理原告吕新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吕新康诉请:一、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64号
徐鑫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7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105003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安顺租赁轿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有限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鑫慧支付原告永康市安顺轿车租赁服务部租金5500元。二、由被告徐鑫慧支付原告交通违法罚款450元,由原告代缴交通违法罚款。三、由被告徐鑫慧赔偿原告年度保险费的10%安全奖381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鑫慧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34号
王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溪心路100弄1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51414):本院受理原告胡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挺归还原告胡斌借款2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王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75号
方亮(住址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中心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2265713):本院受理原告范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支付原告范卫借款本金106.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37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号
朱刘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利村中心小区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3021218):原告陈英建与被告朱刘芳、芦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刘芳归还原告陈英建借款3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芦秋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00元,由被告朱刘芳负担,由被告芦秋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51号
朱刘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利村中心小区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3021218):原告陈桂芳与被告朱刘芳、芦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刘芳归还原告陈桂芳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芦秋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朱刘芳负担,由被告芦秋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3号
庄有彬(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虹霓巷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4070038);施玲美(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东小区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0227921);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北中路110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庄有彬);第三人:胡忠庆(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堰头村堰川小区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4224912):原告陈振上与被告庄有彬、施玲美、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庄有彬归还原告陈振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振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庄有彬、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4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852元,由被告庄有彬负担,由被告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6号
徐佩如(住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283627);叶承义(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7193619);王琛(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九进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247131):本院受理原告朱琍瑛与被告徐佩如、叶承义、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佩如、叶承义归还原告朱琍瑛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王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26元,由被告徐佩如、叶承义负担,由被告王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576号
黄文韬(男,住永康市芝英镇黄店村1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0244534)董盼盼(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811002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宏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韬、董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文韬、董盼盼支付原告永康市宏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981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82元,由被告黄文韬、董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591号
黄云章(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尚黄桥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1045517);吕红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前屋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6305128);施青仁(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037910):原告陈丁有与被告黄云章、吕红芳、施青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云章、吕红芳归还原告陈丁有借款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黄云章、吕红芳支付原告陈丁有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施青仁对以上被告黄云章、吕红芳应履行的款项中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黄云章、吕红芳、施青仁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734元,由被告黄云章、吕红芳负担,其中13800元由被告施青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24号
胡连喜、胡仙球(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安祥小区7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11201916、330722196509081924):本院受理原告胡淼武与被告胡连喜、胡仙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连喜、胡仙球归还原告胡淼武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12元,由被告胡连喜、胡仙球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3号
李南强(身份号码:330722197710147117):本院受理原告林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南强归还原告林岚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林岚负担105元,被告李南强负担1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28号
施超飞(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清泉路3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08159225):本院受理原告胡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2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施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瑛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施超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76元,由被告施超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55号
应平锋、应小赟(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学西里5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909164512、330722198308134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们、郑辉、应小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5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应平锋、应小赟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贷款人民币720000元、并支付利息12782.41元、支付罚息(罚息算至2015年1月21日止为8959.6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以732782.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诉讼代理费19800元。二、由被告郑辉、应小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应平锋、应小赟、郑辉、应小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平锋、应小赟负担,由被告郑辉、应小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06号
陈积加、陈伟胜(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3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2144912; 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8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134539):本院受理原告杜启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0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陈积加、陈伟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杜启荣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陈积加、陈伟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积加、陈伟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946号
褚岳亮(住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光瑶大街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9252633);沈仙女(住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光瑶大街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9151023);曹爱群(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湖西村沈宅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7251023):原告卢礼贞与被告褚岳亮、沈仙女、曹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褚岳亮、沈仙女归还原告卢礼贞借款14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曹爱群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褚岳亮、沈仙女负担,由被告曹爱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79号
李建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钻石小区C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300013);金晓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陈路塘村20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2270821):本院受理原告程英豪、李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建宁、金晓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英豪、李敏借款1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448元,由被告李建宁、金晓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