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朱姿琳同志:
2015年1月23日你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2015年1月23日起你就一直未上岗,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处同意于2015年6月3日开始解除与你签订的聘用合同。现登报通达。
永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