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知识宣贯(之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方建设行为主体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