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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6日(第634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0号
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593501.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63号
被告俞天海,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0622283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端头村68号。原告陈东高与被告俞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从2013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9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79号
被告曹成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21021231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东山头3号。被告叶利,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0524264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东山头3号。原告吕桂文与被告曹成斌、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8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9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0号
徐佩如(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283627,住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叶承义(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7193619,住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王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247131,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九进路31号):本院受理原告朱金凤与被告徐佩如、叶承义、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852号
徐超美(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前地塔1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10281441。)、胡俊(住永康市古山镇当店巷8号,公民身份33072219710910401X。)、林威(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前地塔1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1181412。)、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住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纵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俊)、永康市威远塑料厂(住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长城村,法定代表人:徐超美):本院受理原告徐梅红与被告徐超美、胡俊、林威、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威远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徐超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算至起诉之日为37.7202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徐超美承担;3、判令被告胡俊、林威、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威远塑料厂对被告徐超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69号
王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二村后塘路3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2234011)、金梅菊(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94号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2196929)、施红宇(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上厅村永乐小区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147931)、王爱珍(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二村后塘路3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094020):本院受理原告胡兴业与被告王民、金梅菊、施红宇、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王民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共计577600元。本金47.5万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梅菊、施红宇、王爱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周火根、朱晓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号
李建山(身份证号码:330722196812311710):本院对原告施明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10号
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花街茶场内左侧第3幢,法定代表人:方明龙);方明龙(住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后山头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420821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恒凯蜂窝纸厂与被告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方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杨凤云。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47号
胡浪(住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284533。)、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328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本院受理原告周存亮与被告胡浪、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依法判令被告胡浪、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6935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楼永高、吴哲儿、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8号
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米罗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永康市荣欣五金工艺厂、方亮、方升、吴宁、吴犇、吴化通、吕冬秋、方荣: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米罗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永康市荣欣五金工艺厂、方亮、方升、吴宁、吴犇、吴化通、吕冬秋、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0号
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米罗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永康市荣欣五金工艺厂、方亮、方升、吴宁、吴犇、吴化通、吕冬秋、方荣: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米罗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永康市荣欣五金工艺厂、方亮、方升、吴宁、吴犇、吴化通、吕冬秋、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2号
施青仁、周丽芳、黄云章:本院对原告林英巧与被告施青仁、周丽芳、黄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06号
俞章凑、徐美女:本院对原告邓伟力与被告俞章凑、徐美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21号
章益乐: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江南碧英五金加工厂与被告章益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龙民初字第22号
胡顺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大明堂3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722198605255911):本院受理原告应春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原告应春君与你离婚;2、婚生女儿胡欣悦由原告应春君抚养成人,由你支付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66号
夏乘锋(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来龙头8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41123571X):本院受理原告俞慧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立即归还原告俞慧康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号
李建华(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1108217)、朱英丽(身份证号码:330722197804144021):本院对原告钱玉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2号
李建山(身份证号码:330722196812311710):本院对原告施秀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24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328号第3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石柱胡响五金配件厂被告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7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8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