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成功查办全国首例烟草行业商标标识外流案
这起案例为全国提供范本
□记者 田妙联 通讯员 徐楠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2014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涉及19人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在列,这也是我省唯一入选的案例。
浙江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是经授权生产“利群”“白沙”“云烟”等注册商标烟盒的厂家,按合同规定及公司制度,该公司在烟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不合格烟盒必须进行销毁处理,严禁次品烟盒流出公司被第三方再次利用。
然而,2012年4月,在该公司收废品的陈某某、易某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将收购来的次品烟盒卖给广州的江某某和福建的吴某某。随着队伍的壮大,他们还把该公司的切纸组组长马某某和装卸搬运队队长项某某拉下水,里应外合,将更多次品烟盒流入广州和福建,之后又转手出售,用于生产假烟。
2013年,作为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市检察院负责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5日,市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46万元至5万元不等。2014年2月10日,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评析意见中指出,次品烟盒被用于制造假冒卷烟,社会危害性严重。永康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从有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角度出发,深挖出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涉案烟盒数量巨大,犯罪环节错综复杂的大案,有效控制了犯罪。最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19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为社会管理、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