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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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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6月2日(第632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号

  池飞龙(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63812)、程映霞(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09362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池飞龙、程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池飞龙、程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934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5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54元,由被告池飞龙、程映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1号

  池天宝(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11381X)、池笑维(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1033845):本院受理原告胡启谋为与被告池天宝、池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池天宝、池笑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启谋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91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60元,由被告池天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2号

  池天宝(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11381X)、池笑维(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1033845):本院受理原告胡启谋为与被告池天宝、池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池天宝、池笑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启谋货款22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6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22元,由被告池天宝、池笑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03号

  潘沧(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西炉村草席西炉2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1124053):本院受理原告章豪为与被告潘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0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潘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豪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0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650元,由被告潘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979号

  永康市石柱建宏五金机械厂、赵建红、黄玉梅、赵莲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包昶武、童伟芳,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5号

  陈智勇(住永康市象珠镇后渠村湧金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3067118。)、姚红霞(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锦绣江南4幢1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7036424。)、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村,法定代表人:吕长叶)、吕长叶(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梧桐山自然村凤凰巷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5046415。)、永康市红霞服饰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大路山脊1号,法定代表人:姚红霞)、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芜湖市南陵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无悔先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建):本院受理原告应远与被告陈智勇、姚红霞、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吕长叶、永康市红霞服饰有限公司、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南陵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7月30日前的利息为628.507万元,之后的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确定还款之日止约19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八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8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朱蕾蕾、陈王芳、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57号

  马彪(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9019012,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宅村248号):本院受理原告卢玲玲与被告马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兴丁、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5号

  梅忠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老鸦堰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200839);池巧慧(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老鸦堰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6231425):本院受理原告蒋连明与被告梅忠岳、池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要求支付2011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注:利息算至起诉之日为34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88号

  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花街茶场内左侧第3幢,法定代表人:方明龙):本院受理原告卢彩英与被告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林森、黄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4685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32号

  厉喜勇(住永康市西溪镇柏西村6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812531X);鲁华领(住永康市前仓镇和乐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172624):本院受理原告颜惠贞与被告厉喜勇、鲁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厉喜勇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7日按月利2%计算到还款之日,至起诉日止暂算为25800元);2、由被告鲁华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16号

  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冯龙泛、卢香时、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蒋金满、蒋春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为与被告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冯龙泛、卢香时、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蒋金满、蒋春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吕远征。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69号

  李政(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二村慎厅小区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22717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李政支付原告车牌号浙GP122J的轿车租金5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违约金336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2年27日起暂计至2015年4月27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41号

  周金康(住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振兴路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7234716。)、王丹萍(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司新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080060。):本院受理原告应岩宝与被告周金康、王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745元(其中17800利息已算至2015年5月12日止计1335元,5500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5月12日止计412元,其余利息按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审判庭(东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夏官庭、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84号

  永康市威诺五金工具厂(住永康市古山镇草席西芦村,法定代表人:吴庆胜)、吴庆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华府2幢1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014031。)、孙晓(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华府2幢1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2402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轩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威诺五金工具厂、吴庆胜、孙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永康市威诺五金工具厂支付货款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00元(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共计14000元;2、被告永康市威诺五金工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的部分,由被告吴庆胜与被告孙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7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审判庭(东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夏官庭、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16号

  金勋(住永康市唐先镇石湖口村7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267911):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可与被告胡跃中、曹春晓、金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胡跃中、曹春晓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金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43号

  周俊利(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小花园村长城西大道七百三十五弄11幢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7252634)、徐宪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小花园村长城西大道七百三十五弄11幢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251446)、胡伟梅(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儒堂正街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113384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利、徐宪意、胡伟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周俊利、徐宪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期内离席、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51‰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4.26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26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43075.25元;2、判令被告周俊利、徐宪意承担律师代理费18000元;3、判令被告周俊利、徐宪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胡伟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8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西门3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50号

  吕广平(住永康市芝英镇岘口村正街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8294510);应超(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北东路99号2单元6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406453X):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毅与被告吕广平、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吕广平归还借款本金65.6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应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55号

  周军政: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胜与被告周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8日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4号

  应倬: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8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96号

  邓爱芳: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姜与被告邓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51号

  楼巧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由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60863.12元(其中透支本金49977.43元,利息4413.54元,滞纳金6472.15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3月24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01号

  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浩士杰工贸有限公司、徐文慧、陈官洪、林丽娇、林丽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溶榕、贾慧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72号

  王伟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大湖头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171411);罗孝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大湖头8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06134248):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姿诉被告王伟剑、罗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82号

  夏高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4231471X):本院受理原告林新龙诉被告夏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其中20万元的损失从2012年9月28日起计算, 10万元的损失从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下午16: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12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郎保来诉被告陈木顺、李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上午09: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13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傅香文诉被告陈木顺、李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2013年11月14日止,剩下14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执异初字第4号

  胡望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四方小区39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55937)、贾江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四方小区39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200022):本院受理原告黄作红与被告黄震、胡望春、贾江萍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上诉人黄震就(2014)金永执异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一、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执异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提 醒

  原在2015年5月17日永康日报刊登的(2015)金永商初字1206号,原告颜丰士诉被告颜丰士、楼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更改为原告颜花叶诉被告颜丰士、楼淑贞民间借贷纠纷。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15 2015-06-02 永康日报2015-06-0200005;永康日报2015-06-0200007;永康日报2015-06-0200008;永康日报2015-06-0200009;永康日报2015-06-0200006 2 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