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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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322号
胡晓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堰头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804176323):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322号判决书。驳回原告吴勇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吴勇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32号
吕思飘(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9087941):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朱明心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5000元自2012年3月20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金20000元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4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40号
王滔(住址为: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柏东村2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22553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增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支付原告永康市增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640元,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2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5月25日(第629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