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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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817号
朱晓荣(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老岭北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101216)、徐春玲(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老岭北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8294525)、陈也林(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村上园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903081X)、李飞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村上园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2126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荣、徐春玲、陈也林、李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朱晓荣、徐春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93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30930元为基数起按月利率1.5759375%计算至2014年7月2日,以本金20930元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1.5759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9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晓荣、徐春玲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3、判令被告朱晓荣、徐春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陈也林、李飞女对被告朱晓荣、徐春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07月28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30号
陈永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中路5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4054539);胡华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赤溪小区1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244563):本院受理原告吕玉叶诉被告陈永安、胡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99号
秦笑爱(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红梅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712315140):本院受理原告卢玲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卢玲玲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周晓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98号
秦笑爱(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红梅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712315140):本院受理原告卢玲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周晓敏归还原告卢玲玲借款128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86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卓诉被告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14号
骆华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92弄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902030411):本院受理原告包小庆诉被告骆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3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上午10: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27号
戚金洪(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山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6011419);彭文菊(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山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1161423);戚绍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山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101437):本院受理原告朱高远诉被告戚金洪、彭文菊、戚绍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戚金洪与彭文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戚绍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61号
方亮、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卫、范进宁与被告方亮、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8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包昶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03号
陈圣爱、方德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陈圣爱、方德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包昶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92号
吴广通、巩仙美:
本院受理原告徐和平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包昶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1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宁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3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星源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20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滨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10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1号
周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革与被告周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3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徐有林,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00号
李建华、李建荣、骆宇红、朱英丽、徐德俊、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爱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3日14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徐有林,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87号
姚雅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4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张苏琴、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95号
吕飞航(身份号码:330722197010306439)、卢林莉(身份号码:33072219720520474X):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743号
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响声与被告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4日10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吴哲儿、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96号
徐文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214827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徐文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徐文慧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6013.29元并支付利息39149.51元,滞纳金7000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3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94号
王鹏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03弄1号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71102306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王鹏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王鹏旭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4803.77元并支付利息49557.81元,滞纳金7983.85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3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26号
胡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1163818):本院受理原告秦勇被告胡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胡盛归还拖欠货款3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29号
章建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212611);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本院受理原告金云峰诉被告章建东、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2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83号
程志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073615):本院受理原告施敏诉被告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2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37号
浙江英爵爱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蓝天路9号第3幢,法定代表人:周剑波):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英爵爱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43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3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25号
周焱垚(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8号2幢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050018);池苏萍(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8号2幢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262322);梅震涛(住永康市唐先镇三儿头村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6027518):本院受理原告应伟芳与被告周焱垚、池苏萍、梅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利息30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万自2014年2月29日,另本金10万元自2014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至2015年3月29日约为9.6万元);2、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300000元、利息22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26号
梅震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6027518,住永康市唐先镇三儿头村95号);王爱娇(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2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27523);永康市娇怡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26号,法定代表人:梅震涛);周焱垚(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8号2幢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050018):本院受理原告应伟芳与被告梅震涛、王爱娇、永康市娇怡工贸有限公司、周焱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利息12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至2015年4月8日约为3.6万元);2、请求判令第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3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75号
汪有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1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21569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汪有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汪有根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993.77元并支付利息6553.2元,滞纳金4569.99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2月5日止,之后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112号
高梅(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新屋9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210123629):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蓉与被告胡德胜、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支付原告周秀蓉加工款192937元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浙江十里丰监狱。逾期将依法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5月10日(第622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