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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永土让告字(2015)第9号

  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公开招标出让永康市高镇路235幢①号、237幢②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情况:

  

  

  

  

  

  

  

  

  

  二、报名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报名时间:2015年5月21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5月21日下午5时。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5月21日下午5时30分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四、报名地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

  五、招标时间:2015年5月22日上午9时

  六、招标地点: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本次招标出让视报名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设置保留价,如设置保留价的,未达到保留价的,则不成交。

  八、本次出让地块以现状出让,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有关具体情况可向永康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垂询。

  九、报名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未中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人。中标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定金,在末次缴纳出让金时定金才可充抵出让金。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作自动放弃论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对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人必须签订《联合竞投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委托其中一人填写投标书,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联合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申请土地登记时不能分割办证。

  十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另行收取。

  十二、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参加投标的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投标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每位报名者需缴资料服务费200元。

  联系电话: 0579-87174812  

  联系人:吕先生 卢女士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日

  地块名称

  建筑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

  招标起始价

  (元/平方米)

  投标保证金

  (万元/单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让年限

  (年)

  235幢

  ①号地块

  40.28

  197.63

  住宅

  70

  36000

  80

  237幢

  ②号地块

  100.7

  495.87

  住宅

  70

  360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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