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 |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9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被告陈木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用卡本息共计11169.61元(截至2014年12月24日,欠款本金8602.27元,利息851.71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1715.6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5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42号
胡金杯(身份号码:330722196506127915)、胡春秋(身份号码:330722196703307923):本院受理原告应爱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6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30号
楼根初(身份号码:330722196912307110):本院受理原告施美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4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4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爱诉被告徐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3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台门口61号,法定代表人:吕晓健):本院受理原告李运洪诉被告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4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6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12号
徐佩如、叶承义(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303283627、330722196007193619):本院受理原告马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逾期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15号
胡松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7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10845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胡松晓偿还原告颠覆款本金92989.71元,利息损失13251.23元(此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10日,此后的利息损失继续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利息损失合计:106240.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95号
吴福强:本院受理原告张福阳与被告章其恩、徐佩琼、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吴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15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飞和、汪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5号
胡雨来、程春燕、程春媚、杨开: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14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飞和、汪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7号
梅红伟、李君录:本院受理原告洪惠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飞和、汪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6号
胡鲜艳、应铭:本院受理原告胡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溶榕、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00号
胡俊杰、应莉娜:本院受理原告应亚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9时1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溶榕、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83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8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9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93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和云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10时0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72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策: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果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10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03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奥达门配件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有林、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67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俊华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15时0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有林、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60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立与被告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15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有林、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2号
夏聪聪(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桃源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150310):本院受理原告陈通诉被告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02号
胡景跃、潘丽芝:本院对原告胡一元与被告胡景跃、潘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59号
夏景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21417);徐巧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071489):原告林兆与被告夏景山、徐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夏景山、徐巧香给付原告林兆借款人民币238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计算}。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90元,由被告夏景山、徐巧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5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原告王秋琴与被告李旭敏、章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旭敏、章建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秋琴欠款人民币487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2元,保全费29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982元,由被告李旭敏、章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7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20023):原告吕如静与被告李旭敏、章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旭敏、章建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吕如静欠款人民币410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李旭敏、章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06号
李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5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5211713):原告王笑平与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阳归还原告王笑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李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2号
陈腾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玖厅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1140810):原告陈景进与被告陈腾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腾广支付原告陈景进货款16548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被告陈腾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47号
朱美银:本院对原告胡逶迤与被告朱美银、夏信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59号
胡鹏:本院受理原告林晓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49号
王方亮(身份号码:330722197605247116):本院受理原告李英杰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44号
任文学(住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0045130);任萍(住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9285126):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任文学):原告应伟芳与被告任文学、任萍、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任文学、任萍归还原告应伟芳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2014年1月29日前为6万元,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最高不超过2%),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60元,由被告任文学、任萍负担,由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5月1日(第621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