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
经星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集团”)股东会决议和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创投”)股东决定,及星月集团和星月创投双方协商一致,星月集团拟吸收合并星月创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星月集团和星月创投完成合并后,星月集团继续存续,星月创投解散注销,星月创投的有关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星月集团承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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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