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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3435号
柳建堂(住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梅溪村柳家岙1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007253830);李津津(住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健康小区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2082129):原告夏东旭与被告柳建堂、李津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柳建堂、李津津归还原告夏东旭代偿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76元,由被告柳建堂、李津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18号
俞军燕(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前山头村1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098227):原告程严刚与被告俞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俞军燕归还原告程严刚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总额应扣除1500元的已支付部分)。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俞军燕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50号
徐宏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70418);朱丽珍(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9103222):原告王康强与被告徐宏伟、朱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宏伟、朱丽珍归还原告王康强借款6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徐宏伟、朱丽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号
任兴基(住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13018);杨芝桔(住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023020):原告杨多好与被告任兴基、杨芝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任兴基、杨芝桔支付原告杨多好运费1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6元,由被告任兴基、杨芝桔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03号
楼雄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62826):原告应廉仪与被告楼雄山、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雄山、王东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应廉仪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00元,由被告楼雄山、王东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85号
被告胡孟进,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71426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被告章意,女,1973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909262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161号。本院受理原告叶香珍与被告胡孟进、章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孟进、章意归还原告叶香珍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4日止,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8748元,由被告胡孟进、章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26号
徐宏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170418);朱丽珍(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9103222);徐宝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1幢6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3911080416):原告夏小可与被告徐宏伟、朱丽珍、徐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宏伟、朱丽珍归还原告夏小可借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徐宝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96元,由被告徐宏伟、朱丽珍负担,由被告徐宝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4月26日(第619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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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离休干部战荣岐同志,因病于2015年4月23日在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不幸辞世,享年92岁。定于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7时20分在永康市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届时敬请战荣岐同志生前亲朋好友前往吊唁。
浙江永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6日
讣 告
讣 告
我夫战荣岐,浙江永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离休干部,因病于2015年4月23日9时40分在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不幸辞世,享年92岁。定于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7时20分在永康市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届时敬请战荣岐生前亲朋好友前往吊唁。
妻:陈彩星 携全家 泣告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