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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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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45号

  徐庭强(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久居新城东区14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1110016):本院受理原告梅旭与被告徐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2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39号 

  俞益平(住永康市舟山镇山坞村上处自然村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3073014)、林晓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大院堂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91426)、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银桂北路158号第9幢,法定代表人:俞长通)、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何拥军):原告黄献忠与被告俞益平、林晓瑜、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12号 

  胡军(住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正街南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0047917):原告林根星与被告胡军、胡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85号 

  沈圣健(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荆苑4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200012):原告吴爽与被告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71号

  金理法(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杨埠村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605171X):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月莲与被告金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38号

  陈妙进(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八字墙村八字墙北区1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268616):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建秋与被告陈妙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其中1万元利息自2004年12月22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日止;其中2万元利息自2005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63号

  徐俊(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双锦中区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290819);王远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双锦中区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4227124):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灵机与被告徐俊、王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67号

  徐俊(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双锦中区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290819);王远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双锦中区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4227124):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春兰与被告徐俊、王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98号

  陈剑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电动小区4幢3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170427):本院受理原告楼洪涨被告陈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13号

  王海兵、章勇贞(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镇村溪心路100弄2幢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101141X、332526197809265144);胡伟建(住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健民路10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09206415);朱园园(住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96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07023827);永康市荣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96弄1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胡伟建);永康市欧阳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镇村溪心路100弄2幢1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章勇贞):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海兵、章勇贞、胡伟建、朱园园、永康市荣恒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欧阳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王海兵、章勇贞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500元;2、判令被告胡伟建、朱园园、永康市荣恒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欧阳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飞和、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1号

  胡跃革(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后山背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8131915):本院受理原告应美君与被告胡跃革、童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17号

  华顺三(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221719):本院受理原告陈卓红与被告华顺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50000元;2、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87号

  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本院受理原告胡朝阳诉被告吕晓健、曹小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按月利1.5%计算,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54号

  楼志勇(住永康市象珠镇荷沅村荷中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7306416);邵青群(住永康市象珠镇荷沅村荷中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16644X):本院受理原告倪雪云与被告楼志勇、邵青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楼志勇、邵青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39995元并偿付银行利息138000元;2、判令被告楼志勇、邵青群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47号

  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本院受理原告朱根贤诉被告吕晓健、曹小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具款48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下午15: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90号 

  周飞军:本院对原告胡红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4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0号

  吕金钟(身份号码:330722196209166416)、吕仙爱(身份号码:330722196308186447):本院受理原告程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上午0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32号

  李雪昂(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胡恒颖(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1922):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93号

  楼雄杰(身份号码:330722197307236419)、赖彩玲(身份号码:330329197511226667):本院受理原告俞远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民初字第135号

  施蓉旭(身份号码:33072219820118794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28号

  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火车站工业区。负责人:程双明)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忠与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建房工资2376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8号

  被告顾红旗(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662号,身份证号:33072219810626301X);被告丁丰登(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上丁村96-1号,身份证号:330722197903073011);被告丁红禄(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下丁村156号,身份证号:33072219891008301X);被告凌金坚(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628号,身份证号:330722198311033037):本院受理原告夏加和与被告顾红旗、丁丰登、丁红禄、凌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由被告顾红旗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5日起按月利3分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顾红旗承担本案代理费3000元;三、由被告顾红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由被告丁丰登、丁红禄、凌金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29号

  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火车站工业区。负责人:程双明。原告厉满塘与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磨地施工工资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17号

  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火车站工业区。负责人:程双明。原告李洪章与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安装工资28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2号 

  胡海松(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胡灵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大街226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5313819):本院受理原告吕娜与被告胡海松、胡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海松归还原告吕娜借款人民币198.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灵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胡海松、胡灵森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520元,由被告胡海松负担,由被告胡灵森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4号 

  胡海松(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原告吕娜与被告胡海松、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海松归还原告吕娜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胡海松、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40元,由被告胡海松负担,由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4月25日(第618期)

  《永康日报》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4-25 永康日报042015-04-2500008;永康日报042015-04-2500010;永康日报042015-04-2500011;永康日报042015-04-2500012;永康日报042015-04-2500013 2 2015年04月25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