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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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4月21日(第616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
徐晓华(身份号码:330722197709247946):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07号
胡万里(身份号码:330722198711297912):本院受理原告黄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41号
被告黄春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219322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被告杨维岳,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原告郎振清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5万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84号
李绍青(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2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03064028):本院受理原告程川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83号
李绍青(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2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03064028):本院受理原告杨美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43号
李绍青(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2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03064028):本院受理原告章玉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21号
胡新明(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祖坑村川塘屋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124718):本院受理原告夏世革与你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夏世革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夏世革借款13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