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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4月19日(第615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51号

  李翠(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4单元5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242647)、黄跃干(住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二村鱼池街北3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112815):本院受理原告陈献章与被告黄跃干、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黄跃干、李翠归还借款690000元及利息339020,共1029020元。利息还应计算到归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黄跃干、李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71号

  朱小宇(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张岭村11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305115925):本院受理原告吴南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吴南峰借款1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徐飞燕、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号

  楼雄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62826):本院受理原告王雄敏诉被告楼雄山、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53号

  楼雄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62826):本院受理原告吕德宝诉被告楼雄山、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7号

  楼雄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260013);王东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11号1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62826):本院受理原告应春泉诉被告楼雄山、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23起、5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51号

  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城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方亮)、永康市胜达工具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城东路96号1号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方建设)、浙江华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西塔四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方亮(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中心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2265713)、方升(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下城塘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315719)、方建设(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下城塘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2145716)、方俊琼(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下城塘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557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8.1%计算至2014年9月20日止,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有被告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3、由被告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浙江华厦工贸有限公司、方亮、方升、方建设、方俊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对被告永康市胜达工具厂的抵押物(坐落于永康市西城花城东路96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2264、00012265、00012266号,土地证号:永康国用(2007)第6378号)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陈王芳、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04号

  朱良仁(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5041215,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施秀芝(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20122X):本院受理原告朱广喜与被告朱良仁、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10000元并赔偿逾期归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5月7日起算至2013年5月7日止,逾期利息按约定年息10000元/年从2013年5月7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88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03号

  朱良仁(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5041215,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施秀芝(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20122X):本院受理原告朱广喜与被告朱良仁、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支付利息14000元并赔偿逾期归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4月17日起算至2013年4月17日止,逾期利息按约定年息14000元/年从2013年4月17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72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05号

  朱良仁(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5041215,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施秀芝(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20122X):本院受理原告朱广喜与被告朱良仁、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9000元并赔偿逾期归还利息损失(利息按约定利率1.5%计算从2013年1月27日起算至2014年1月27日止,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1.5%从2014年1月27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06号

  朱良仁(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5041215,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施秀芝(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处村老区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20122X):本院受理原告胡龙飞与被告朱良仁、施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18000元并赔偿逾期归还利息损失(利息按约定利率1.5%计算从2012年10月8日起算至2013年10月8日止,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1.5%从2013年10月8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1号

  吕纪平(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丰山头村奇龙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3245919)、袁冀勇(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四弄6幢4单元4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7090010):本院受理原告邵卓娃与被告吕纪平、胡惠姜、袁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000元(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款止,现暂算至起诉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71号

  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池飞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朝东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池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9时5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周溶榕,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09号

  王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一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180017)、陈苏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一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20122236X)、徐灵彬(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南路8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014537):本院受理原告黄明礼与被告王东、陈美苏、徐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王东、陈苏美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及违约金5万(违约金从2013年6月1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还款日止,现暂算至起诉日止);2、依法判令徐灵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章元、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9号

  俞永丰(住永康市芝英镇前俞村2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24515):本院受理原告胡勇城与被告俞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煤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7号

  胡军(住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正街南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0047917):本院受理原告朱望和与被告胡军、胡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胡军、胡俏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32号

  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制造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工业区滨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高飞)、胡高飞(住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胡堰南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7144510):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制造厂、胡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金华中院(2015)浙金辖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9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陈王芳。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38号

  被告黄春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2193224);被告杨维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本院受理原告郎香媚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8号

  被告黄春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2193224);被告杨维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本院受理原告应兰藕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82号

  被告徐通通(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新楼村新楼路2弄2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11013012):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妃与被告徐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通通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9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王森林诉被告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130000元及支付利息 (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25日起计算实际还款之日止;3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594号

  胡浪潮(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朱明街道朱明村朱明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0056710);李月芝(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朱明街道朱明村朱明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11086728):本院受理原告应洪济诉被告胡浪潮、李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整及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8日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44号

  王拥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下店午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31410);吕蔚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302321):本院受理原告施宏亮诉被告王拥杰、吕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4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下午14: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63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胡洪亮诉被告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64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藕诉被告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下午16: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27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胡洪亮诉被告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希望15: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4-19 永康日报042015-04-1900012;永康日报042015-04-1900013;永康日报042015-04-1900014;永康日报042015-04-1900015;永康日报042015-04-1900010 2 2015年04月19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