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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74号

  施俊武(男,住永康市唐先镇雅堂村平安大街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4297916),董香娟(女,住永康市前仓镇法莲村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424262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施俊武、董香娟、李永昌、桑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施俊武、董香娟立即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26.7万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即从2012年6月21日至2013年1月10日按月利率8.2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2.33%。计算、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3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施俊武、董香娟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0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李永昌、桑丽君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高川花苑43幢6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6元,由被告施俊武、董香娟负担,由被告李永昌、桑丽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被告李永昌、桑丽君已就本案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44号

  永康市飞鸿弹簧厂(住所地:石柱火车站工业区,负责人:程双明);程双明(住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上村茶叶坑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6114317);沈月珍(住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上村茶叶坑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507432X):原告颜传起与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程双明、沈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永康市飞鸿弹簧厂、程双明、沈月珍支付原告铝合金工程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24号

  田亲(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上田桥村村中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6218216):原告吕茂强与被告田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6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25号

  黄争鸣、吴霞(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头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10416、330722197109170025);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39号1幢,负责人:黄争鸣);汪有根(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1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2156913、330825198201090166):原告胡福良为与被告黄争鸣、吴霞、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汪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黄争鸣、吴霞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汪有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24号

  黄争鸣、吴霞(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头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10416、330722197109170025);汪有根、周景霞(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1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2156913、330825198201090166);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39号1幢,负责人:黄争鸣):原告胡福良为与被告黄争鸣、吴霞、汪有根、周景霞、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黄争鸣、吴霞、汪有根、周景霞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永康市争鸣五金工具配件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7号

  被告黄春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219322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被告杨维岳,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原告骆靖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13号

  被告陈显峰,男,1976年8月11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6081130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8弄49号。被告卢丽红,女,1980年10月19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01018366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8弄49号。原告胡爱群与被告陈显峰、卢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本金1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9日起,其中5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其中5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20号

  王根标(身份号码:330722196802097116)、李晓丽(身份号码:330722197603117326):本院受理原告林章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0号

  夏秀贞(身份号码:330722197201254029)、许天德(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564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太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琦明、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58号

  胡清钱、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也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吕秀荷、周火根,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80号

  程红岩(曾用名程天幸)(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万里公路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3173611):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8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程红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文彪货款54139元、运费1600元,合计557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程红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红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0号

  李业高、徐银圭(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50714451X、330722195510134566):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业高、徐银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洪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6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李业高、徐银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李业高、徐银圭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90号

  应季秀(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骑龙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4173443):本院受理原告朱昱蓓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朱昱蓓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朱昱蓓代偿款19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50号

  俞伟正(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大塘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207144511):本院受理原告郎华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郎华燕与俞伟正离婚;2、判令原告郎华燕抚育儿子俞沣桓,抚育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俞伟正一次性支付抚育费79870元(从2015年3月22日开始计算到2028年10月22日十八周岁为止,共163个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44号

  周亮、胡益革(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康庄路22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264714、330722196804243420):本院受理原告应锦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应锦华要求判令:一、由你们归还原告应锦华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04号

  楼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华釜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1083819):本院受理原告胡睿与你、胡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胡睿要求判令:一、由你、胡月红归还原告胡睿借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胡月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4月12日(第613期)

  《永康日报》


永康日报 广告 04 法院公告 2015-04-12 永康日报042015-04-1200003;永康日报042015-04-1200005;永康日报042015-04-1200006;永康日报042015-04-1200007;永康日报042015-04-1200008 2 2015年04月12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