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和投工投劳等形式。以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投工投劳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林业、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团委、妇联、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市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要及时向辖区绿委办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应当签定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面积和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3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费用实行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颁发认建认养证书,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第十三条 对认建认养者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其中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出资10万元以上者,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单位或个人的认建认养证书可作为完成相应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
第十四条 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死亡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资金退回出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享有冠名权。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0000元以上者,允许其在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
第十七条 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和投工投劳的,主管部门有权中止认建认养。
对因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先进,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评比表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标志牌、奖牌、荣誉证书等样式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