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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70号

  俞胜果(身份号码:3307221992042279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3号

  王勇江(身份号码:330722197010057110)、张丽珍(身份号码:330722197203207146):本院受理原告舒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95号

  徐庆元(身份号码:330722198503047118):本院受理原告杨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376号 

  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9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张苏琴、吕远征。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81号 

  浙江日久工贸有限公司、施黛君:本院受理原告潘翔与被告浙江日久工贸有限公司、施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张苏琴、吕远征。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76号 

  朱耀(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537弄4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9220426):本院受理原告李杰昊与被告朱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夏官庭、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4号 

  应俊(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蔡村下睦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53433)、黄拥政(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柏西村5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135310):本院受理原告胡家伦与被告应俊、黄拥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应俊、黄拥政归还原告胡家伦货款人民币373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02元。由被告应俊、黄拥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30日(第609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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