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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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29日(第608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95号
章青山(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5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426107X);曹新景(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5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77948):原告俞满意与被告章青山、曹新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章青山、曹新景归还原告俞满意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2月12日起,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9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最高不超过2%);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章青山、曹新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82号
王佩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堰川小区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3059025):本院受理原告张淑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佩珍给付原告张淑娟货款27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84元,由被告王佩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5号
张志能、周灵芳(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20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7224511、330722197409123423):本院受理原告贾维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张志能、周灵芳归还原告贾维中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张志能、周灵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80元,由被告张志能、周灵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26号
程春媚、杨开(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山杨上村308号,公民身份分别号码:330722197603093627、330722197309274734):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雨来、程春燕、程春媚、杨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2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胡雨来、程春燕归还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3202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7032.13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7日起、以104989.57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雨来、程春燕支付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的律师代理费75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程春媚、杨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胡雨来所有的车牌号浙GYZ999埃尔法(发动机号2GR0830420、JTEHS21H4B8053065)的车辆,在上述判决履行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胡雨来、程春燕、程春媚、杨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766元,由被告胡雨来、程春燕负担,被告程春媚、杨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262号
陈玉莲(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北路50弄4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6505143027):本院受理原告钱春年为与被告陈玉莲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钱春年与被告陈玉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钱春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58号
程鹏跃、杨华青(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下村老街4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112049218、330722197410253241):本院受理原告颜天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58号裁定书及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天君撤回对杨华青的起诉。判决如下:由被告程鹏跃归还原告颜天君借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鹏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程鹏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2号
施安全(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朱健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422号
王瑶(身份号码:330722198505307112):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