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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社会点击

三类人员
待遇标准上调

  □记者 李凌灏 通讯员 黄桓景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已于日前联合下文,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三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上述三类人员的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调整,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文件同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30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文件规定,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调整,文件规定,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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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上调
2015-03-28 永康日报072015-03-2800015 2 2015年03月2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