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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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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9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李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归还原告李震借款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4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段锐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给付原告段锐利货款1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9号

  徐媚媚(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里厅巷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1017149);王福利(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西炉村1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2064010)、徐婷婷(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里厅巷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203712X)、徐雷(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里厅巷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12971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永康市博意工具有限公司、王佩佩、徐东风、徐媚媚、王福利、徐婷婷、徐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第六监狱。另一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金华市女子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被告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29号

  冯小卫、应巧荷、永康市瑞派工具有限公司、李伟荣、杨慧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胡芝华,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72号

  吕卡卡(曾用名:吕晶)(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3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2020344):本院受理原告吕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第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卡卡归还原告吕琴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吕卡卡给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吕琴对被告吕卡卡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解放街35号3单元4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53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国用(2010) 第4255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400元,总计18700元,由被告吕卡卡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65号

  徐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三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051434);褚妙芬(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三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031720):本院受理原告李旭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伟、褚妙芬归还原告李旭升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徐伟、褚妙芬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12号

  黄法强:

  本院受理原告关德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 、陈王芳、应永生,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07号

  林金雄、黄桂春、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有林、吴哲儿,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97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上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曹云福);曹泽洲(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18081X);胡爱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桃溪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6167126):原告胡六晓为与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泽洲、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胡爱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泽洲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胡爱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29号

  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恬村。法定代表人:胡仙红);吕学良(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三村九五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7135713):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洪江与被告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吕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程洪江货款23457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程洪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原告程洪江45元,由被告浙江企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66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852号 

  胡俊(住永康市古山镇当店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10401X)、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住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纵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俊):本院受理原告徐梅红与被告徐超美、胡俊、林威、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威远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夏官庭、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8号

  胡明学(住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283812)、徐巧英(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14幢4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001144X):本院受理原告胡晚霞与被告胡明学、徐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06月19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50号

  马康华(住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266434)、卢慧珍(住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6904151947):本院受理原告钱增丰与被告马康华、卢慧珍、应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由第一、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3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06月1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01号 

  陈腾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玖厅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1140810);童琳琍(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玖厅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2280828):原告章妙罗与被告陈腾广、童琳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腾广、童琳琍归还原告章妙罗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陈腾广、童琳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28日(第607期)

  《永康日报》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3-28 永康日报042015-03-2800012;永康日报042015-03-2800014;永康日报042015-03-2800015;永康日报042015-03-2800016;永康日报042015-03-2800017 2 2015年03月2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