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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24日(第606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7号

  俞旭(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512003):原告王俊为与被告俞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五万元的损失从2012年11月21日起计算,另五万元的损失从2013年1月18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43号

  施超飞(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清泉路316号,身份号码为:330121196508159225):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4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施超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永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20000元利息从2011年9月30日起算,80000元利息从2011年10月27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施超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710元,由被告施超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90号

  裘高月、徐丽华(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溪干村沧溪路116弄9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811198234、330722197302173826):本院受理原告周成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9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裘高月、徐丽华归还原告周成毕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裘高月、徐丽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00元,由被告裘高月、徐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31号

  应龙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二村正方里1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622196802267015):本院受理原告王高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3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龙安归还原告王高良借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60000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40000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从201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龙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应龙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34号

  吕战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村心北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5095738):本院受理原告徐团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实还款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32号

  应成实(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九七路1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013417):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陆永加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陆永加借款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69号

  陈积加、陈爱钦、陈伟峰(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38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212144912、330722196206124923、330722198409294518):本院受理原告徐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陈积加、陈爱钦归还借款18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伟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1号

  应天(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古竹畈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1294317):本院受理原告应溪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应溪兵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应溪兵借款70000元及利息18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3号

  应天(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古竹畈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1294317):本院受理原告应美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应美君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应美君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32号

  胡永胜(又名胡雄胜)(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4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7034515):本院受理原告李京与被告胡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83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永胜支付原告李京货款8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胡永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138元,应收取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永胜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2号

  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项瑞。)、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项瑞。)、姚俊(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丰村下杨官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8071730。)、姚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丰村下杨官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401001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西城真佳电机绝缘材料店与被告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姚俊、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8日14时整,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胡芝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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