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上月出台
“12个严禁”“40个不准”看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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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问百事
石柱镇下里溪村胡先生来信:《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要求村级全体班子成员做到“12个严禁40个不准”。我和村民想知道这些规范的具体内容,希望详细告知。
记者吕高攀报道 我市2月份出台的《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对村干部的经济、村务、组织和社会四大类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内容涵盖了村干部遵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制度纪律规范村干部行为等。
40个不准
1.不准以“公款私存”形式保管农村集体资金,或挪用、出借农村集体资金,或以集体名义用集体资金、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以集体组织之名义为个人或少数人筹措资金以及非因集体组织自身建设所必需向外举债。
2.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存款,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3.不准违反财务审批权限和其他农村经济支出规定,对外支付集体资金。遇重大财务事项或财务活动必须按村级组织《三项制度》或《永康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民主决策,其他财务事项或财务活动也必须按规定执行限额审批。
4.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各类扶持资金,救灾救助及强农惠农补助资金。
5.不准侵占、挪用农村集体募集来的资金,或另设收支账目,逃避监管。
6.不准违反经济合同约定拖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渔塘和其他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承包租赁款。
7.不准违反村级公务“零接待”规定,用集体资金进行宴请、馈赠礼品以及其他消费活动。
8.不准违规发放和领取奖金补贴、报销差旅费、租用车辆、配备移动电话、报销个人学历进修费用,或以办理村务、学习考察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挥霍浪费集体资金。
9.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准竞标承包、承建该村级组织对外发包的村属工程项目。
10.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准以挂靠、分包等形式变相承包、承建该村级组织集体对外发包的村属工程项目。
11.村干部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购由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提供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12.个人不准擅自决定实施重大村务;或以村务联席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及其他各类会议代替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作出村级重大事务决议。
13.不准违反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要求,拒绝、拖延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真实,阻挠干扰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的民主监督。
14.不准擅自出租农村集体农用地,用于取土、挖沙、建房等非农用途。
15.不准将集体土地、山林、水面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进行变相买卖。
16.村干部对村集体资源、资产的发包、出让、转让必须符合法律和民主议事程序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获得经营权、使用权提供便利。
17.不准违反公开招标要求,擅自对外发包集体工程项目;或违反分级招标要求,在村内开展应由市、镇(街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标项目。
18.不准有意肢解工程或分解发包工程,规避招标。
19.不准打着为集体为群众争利的旗号以权谋私,甚至漫天要价、蓄意阻挠市、镇(街道、区)重点项目征迁、重大工程建设。
20.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或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超标准建墓。
21.不准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拖拉应付,弄虚作假,糊弄群众。
22.不准因个人好恶、工作意见不合或日常生活纠纷等,不顾工作大局在班子内部互相拆台,闹无原则矛盾,削弱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23.不准在村里拨弄是非,渲染对立情绪,唆使村民搞不团结、激化矛盾,或直接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村里和谐安定局面。
24.不准无故缺席镇(街道、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或培训。
25.不准私自长期外出,且要做到“四必到”,即村里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必须到;执行镇(街道、区)、村安排的工作任务必须到;群众有急难问题需要帮助解决必须到;村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到。
26.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不准违反群众推优、双重公示、讨论票决等要求,凭关系亲疏违规发展党员,或利用党员发展,借机扩大宗族、宗派势力。
27.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不准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宗族宗派利益目的,以及关系亲疏、个人矛盾等原因,拒绝、阻挠农村优秀分子入党或不出具入党政审意见,无故拒绝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8.不准违反组织要求和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29.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30.不准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31.不准借新房落成、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32.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33.不准在扶贫、救灾等资金和实物的分配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34.不准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35.不准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36.不准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
力压制百姓或对不同意见者排挤恐吓、打击报复。
37.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违法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8.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9.不准带头越级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无理上访闹事。
40.不得殴打辱骂群众,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12个严禁
1.严禁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以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等形式侵害农村集体财产权益。
2.严禁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承包承建由该村级组织集体出资或社会捐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的道路、水利、房屋、环境卫生设施等村属工程项目。
3.严禁在村务管理中违反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特别是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五议两公开”程序,违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要求。
4.严禁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
5.严禁违反集体工程项目招标制度规定。
6.严禁不守规矩,阳奉阴违。
7.严禁闹无原则矛盾,破坏团结,贻误或影响村工作。
8.严禁私自长期外出,不理村内事务。
9.严禁违反组织原则和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求,利用职权违规实施党员发展工作。
10.严禁村干部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11.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2.严禁在日常行为中情趣低下、作风不端,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顾问:周跃明 夏 滨
陈春山 楼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