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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18日(第603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8号

  胡晓爱(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古方路99弄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30526404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世纪华城业主委员会与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晓爱返还原告永康市世纪华城业主委员会款项73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晓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晓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6号

  施安全(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施文静(身份号码:330722198907307940):本院受理原告程好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9号

  胡毅(身份号码:330722197504226412)、应艳(身份号码:330722197603203822):本院受理原告黄美云诉你们、胡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6号

  胡毅(身份号码:330722197504226412)、应艳(身份号码:330722197603203822):本院受理原告王启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58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永康市鸿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龙北路328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本院受理原告徐委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给付原告徐委货款413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吕晓健、曹小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72号

  胡海松(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马丽芳(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29):本院受理原告杜剑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3号

  吕季华、施酬、吕舸(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延龄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604305119、33072219560516512X、330722198102255119):本院受理原告胡月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由被告吕季华、施酬归还原告胡月堂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2、由被告吕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450元,由被告吕季华、施酬负担,由被告吕舸负连带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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